■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流程图
■ 说明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审批受理范围
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关于当前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粤环〔2008〕10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核技术应用项目审批事项的通知》(粤环〔2008〕121号)、《汕头市环保局中心城区环境管理业务分工暂行规定》(汕市环〔2008〕256号)、市政府办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锅炉建设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汕府办〔2008〕119 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具体名录的通知》的规定,市环保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按规定由环保部、省环保局审批的除外):
1、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1)公路(含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桥梁,码头(危险品码头除外)、仓储、物流,航道工程,防波堤、船闸、通航建筑物工程;
(2)现代农业项目,灌区,水库及水库除险加固,堤围加固,防洪排涝工程,地下水开采;
(3)供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除外);
(4)学校,医院,疾病控制中心,体育场(馆),楼堂馆所,房地产开发项目。
2、由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技术应用中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电磁辐射按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3、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送(输)变电工程项目;位于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由省、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4、造纸、化工、酿造、酶制剂、酵母、化学药品制造(化学合成、生物工程类除外)以及进入经审查通过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建设的印染、电镀(含配套电镀、线路板)等在地级以上市范围内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
5、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6、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7、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配套锅炉建设项目(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除外)和经营面积1000m2及以上餐饮服务项目。
(三)环境影响分类审批管理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审批管理: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资料。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要编制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应书面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和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
2、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资料。按发改部门规定属于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属于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受理;属于备案类项目,需提供《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等备案管理部门颁发的备案证件;加油(气)站项目,需提供经贸部门规划点规划确认函。
3、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现有场地使用证明:提供房产证,租赁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或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等之一。新建场地需提交土地使用证明: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涉及林地的应同时附具林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还应附具由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申请环评审批报告及报告书纸质(盖齐印鉴)文件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及电子版。
6、相关部门意见。涉及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渔业、军事等敏感要素的项目,还需提供水利、林业、建设、海洋渔业、部队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区县项目需提供区县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7、扩建、改建、迁建项目还应提交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复印件。
8、补办环评审批手续需提交履行环保义务证据材料和环保部门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或限期改正通知。
9、环保守法承诺。
(五)环评文件的审批基本条件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在城市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化教育区及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设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建设。
在审查过程中如遇到以下几种情况,审批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具体情况包括: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
(六)审批时限
收到齐备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经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后,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15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网上咨询:http://www.stepb.gov.cn/lanmu/zixuntousu/zixun.asp
■相关资料下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固定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表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表模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表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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