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定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8]367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国海环字[2013]4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海环字[2013]196号)
二、核准部门及范围: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局负责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上述以外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三、提交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一份;
(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三份,电子版一份;报送报告书(报批稿)时,提交报告书八份、报告书简本及其电子版各一份;
(三)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单位出具的环境现状调查数据报告汇编2份,加盖评价单位公章;如引用数据资料的,应提交调查监测数据或含有调查监测数据的专题报告,并明确引用数据资料的来源,加盖评价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明;
(六)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
(七)节能减排指标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政策以及相关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是否征得相应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调查站位、频次等是否符合《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04,以下简称《导则》)的规定。
(三)工程分析是否透彻,对海洋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环节是否阐述清楚;
(四)工程建设是否对海洋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以及是否可以接受;
(五)工程建设和营运过程中的环保对策措施是否可行、有效,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核定的排放指标;工程是否符合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要求;
(六)工程的环境风险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防范对策措施是否可行;
(七)公众参与调查方法是否合理,公众参与是否真实、是否具有代表性;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公示,公众环境权益是否得到保证;
(八)海洋生态修复措施是否可行;
(九)报告书评价结论是否可信。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书面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转海洋咨询中心;咨询中心按照《导则》对海洋环境现状调查资料包括站位、频次等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司告知建设单位补充材料。
(二)专家评审和征求部门意见。海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并邀请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及有关省级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会后5日内将专家意见报生态环境保护司,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要修改完善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司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报批稿和可以公开的简本报国家海洋局。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征求国家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保护司提出不予核准的建议,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公示。报告书征求部门意见的同时,按《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工作的通知》组织公示。
(四)技术审查和项目核准。海洋咨询中心对报批稿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需要进行听证的,按照有关听证办法举行听证。生态环境保护司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各部门反馈意见和听证情况提出办理意见,报国家海洋局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工作委员会和局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按程序办理核准批复文件;审议未通过的,按照局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
六、核准期限:
60个工作日(不包括资料补充、专家评审、报告书修改完善、听证等所需时间)。
七、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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