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召开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专题汇报会

2013-06-25
      6月17日下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专题汇报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陈耀光主持会议,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在会上就有关工作做了汇报。

  我省是中国海岸线最长、海疆最广的省区,海域面积41.9万平方公里,岛屿众多,港湾密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加大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力度,加强海洋环境监管,加快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环境质量和生物多样性状况总体保持稳定。

  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入海 推进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据介绍,我省已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2009年至2013年共安排31.77亿元,用于海洋环境管理、保障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作。其中,27亿元用于支持粤东西北地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海洋污染。

  同时,还严格实行污染物入海排放总量审核制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加强监管,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省共建成污水处理设施396座,日处理能力2093万吨,处理能力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

  另外,各级财政投入资金3.54亿元开展海湾海洋生态修复,不断完善海洋自然保护区网络,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据统计,我省已建成海洋渔业类型保护区106个,其中自然保护区88个(国家级5个,省级8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15个,国家级海洋公园3个。全省建成人工鱼礁区39座,礁区空方量达3997万立方米。

  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部门联合执法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屈家树介绍,我省有关部门对管辖海域环境质量现状和趋势、入海污染源、海洋功能区等进行常规性监测,并及时开展赤潮等海洋生态灾害、海洋环境突然事件应急监测。修编了《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了《广东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等。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自《办法》实施以来,我省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初具规模,目前,全省14个沿海市和9个重点县(区)成立了海洋环境监测业务机构,每个监测站都建有实验室。

  环境保护、海洋渔业、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连续多年开展“海盾”、“利剑”、“碧海”等执法检查,定期开展陆源排污专项联合执法检查行动。特别是从2009年至今,查处违法挖采海砂案件共300多宗,有力打击了沿海违法采砂行为。

  但同时,在《办法》实施中仍存在经费不足、海洋监测和污染事故应急能力、陆源入海排污防治困难重重、海洋环境环保宣传力度不足、制度和机制建立及执行不够到位等问题。

  广东要发挥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带头作用

  据海洋渔业局介绍,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项目环保审批,二是强化陆源污染物治理,三是加强海洋生态资源保护修复,四是提升海洋环境监测能力,五是大力培育海洋环保产业,六是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等工作,更好地推动我省在全国沿海地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记者在会上获悉,省人大常委会将从18日开始前往深圳、东莞、汕头等八个市开展为期4天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执法检查。

来源: 广东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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