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印发简政放权下放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

2013-07-03

来源:中国海洋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印发

简政放权下放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调整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程序。此举既是两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高行政效能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激发市场活力、惠及百姓的具体体现。《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与以往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两个变化。第一个变化是,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由原来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第二个变化是,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按中央和地方分成,由原来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调整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免缴审批的权限不变。
  据悉,2006年以来,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先后印发了《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了用海单位和个人申请免缴海域使用金,应当按中央和地方分成,分别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至今,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共批准了约140个项目用海免缴应缴中央财政海域使用金。其中,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占95%以上。这种审批程序一方面确保了海域使用金的应收尽收和海域作为国有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另一方面也存在着免缴申请单位和个人需两次申请,流程过于繁杂,审批效率不高等问题。根据本届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海单位和个人,两部门作出了上述调整。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还加强了对海域使用金免缴工作的监管,在《通知》中对免缴批准文件的备案、建立海域使用金免缴台账和加强海域使用金免缴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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